孕晚期拒绝调岗,深圳一女子遭“自动离职”!法院判了

孕中晚期被要求异地调岗

拒绝后竟遭“自动离职”?

这合理吗?

近期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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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子频繁被要求调岗

拒绝后却遭“自动离职”

顾某在深圳某技术公司任品质部班长,2023年11月,公司向怀孕近26周的顾某发出异地调岗通知,欲将其调至惠州子公司工作,并于次日到岗。

顾某以其处于孕中晚期阶段,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深圳为由拒绝调岗。公司后续又多次要求顾某调岗,顾某均予拒绝,并且继续在原工作岗位进行考勤打卡。

同年12月5日,公司以“顾某多次拒绝支援工作,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向其发出视为自动离职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次日,顾某到达公司后发现其打卡权限已被取消。

“自动离职”的顾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经查明认定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根据社保参保证明和银行流水核算,顾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54.62元,故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某技术公司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46.2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2020年至2022年合同到期补偿金6960元,实际应支付赔偿金40586.2元。

某技术公司对该仲裁裁决存在异议,又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不需要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86.2元。

法院判了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

某技术公司以“顾某多次拒绝支援工作,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相关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经过民主程序,因此该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其次,公司安排被告顾某异地调岗时,被告顾某已处于孕晚期,其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同时,被告顾某仍坚持打卡上班,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综上,龙华法院认定某技术公司解除与被告顾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86.2元。 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某技术公司明知顾某已经怀孕,仍在其怀孕近26周时安排异地调岗,这一安排明显缺乏对孕期职工身心健康的考量,有违企业应有的人文关怀和法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的劳动权益应得到特别保护,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孕期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必要支持。

孕期、产期及哺乳假期职工在遭遇不合理调岗或变相解雇时,应明确拒绝并保留调岗通知、沟通记录、考勤证明等相关证据,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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